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天津**有限公司申请人因货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天津**有限公司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天津市**公司银行存款98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到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六月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