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张*、张**、张*、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费*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2年12月29日,被告张*的儿子张**结婚,我的丈夫张*到被告家帮忙。当日,被告安排我丈夫领其儿子张**去女方家催壮。在催壮期间,女方亲朋好友频繁与我丈夫敬酒并与之划拳共饮。我丈夫回到被告家时就后呕吐不止,后**医院抢救,但仍抢救无效死亡。我丈夫死亡后在村委会及本家子的参与下,我与被告就我丈夫张*的死亡赔偿金达成协议,即:被告张*同意给原告赔偿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被告张*于2013年1月1日前偿付30000元,2013年2月10日前偿付30000元,2013年12月底前偿付20000元,2014年12月底前偿付20000元,2015年12月底前偿付20000元。被告张*、张**、张**口头担保该笔赔款的履行。协议达成后,被告只给原告偿付了2013年1月1日到期的30000元赔款,以后各期赔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履行,但被告拒绝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丈夫死亡赔偿金90000元,要求被告张**、张*、张**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所述其丈夫死亡的情况属实,我也同意给原告赔偿。但是原告所说协议的事情不属实,我们总共有两次协议,原告只说了第一次。第一次协议之后,因为我家里条件不好,确实没有能力支付120000元的巨额赔偿,就请村干部和本家子的人进行了第二次调解,最终达成的协议是,我赔偿原告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共计78000元,除去先前已支付的30000元,我再支付原告48000元。我现在只愿意按照第二次调解进行赔偿。

被告张**、张*均辩称:我们作为原、被告的本家子,在一起处理这件事情,只是作为参与调解人员,承诺过帮助原告督促被告把钱要回来,没有说过愿意担保的话。

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故没有到庭,视为对对抗权的放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本家子。2012年12月29日,被告张*的儿子张**结婚,原告的丈夫张*到被告家帮忙。当日,被告安排原告丈夫领其儿子张**去女方家催壮。在催壮期间,女方亲朋好友频繁与原告丈夫敬酒并与之划拳共饮。原告丈夫回到被告家时就后呕吐不止,后**医院抢救,但仍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1日在村委会及本家子的参与下,原告与被告就原告丈夫张*的死亡赔偿金达成协议,被告张*同意给原告赔偿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000元,被告张*于2013年1月1日偿付30000元,2013年2月10日前偿付30000元,2013年12月底前偿付20000元,2014年12月底前偿付20000元,2015年12月底前偿付20000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只给原告偿付了2013年1月1日到期的30000元赔款,以后各期赔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后因被告家庭条件困难,无法支付12000元的赔款,在村委会和本家子人员的参与下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双方达成了78000元的口头赔偿协议,除去先前已经赔付的30000元,被告再支付原告48000元,于当日支付20000元,2013年年底支付20000元,2014年支付8000元。协议达成后,至今被告没有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履行,但被告拒绝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原告丈夫死亡赔偿金9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张**、张*、张**作为原被告本家子,只是作为参与调解人员,承诺过帮助原告督促被告履行该赔偿协议,但是不能证明属担保行为。

上述事实,由原告刘**、被告张*、张**、张**审陈述、原告提供的村委会主持下原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一份、法庭依职权调去的村委会主任张*的询问笔录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丈夫死亡后,在村委会支持下被告张*与原告刘**就原告丈夫的死亡赔偿金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12000元,有调解协议书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当遵守信用,履行约定的义务,及时支付赔偿款。由于被告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村干部及本家子人员参与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原被告再次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78000元,除去先前已经支付的30000元,现被告再支付原告48000元赔偿金。本院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是在村委会及本家子参与下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被告张*不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第二次调解协议的达成视为对第一次调解的放弃,故原告起诉要求按照第一次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其丈夫的死亡赔偿金78000元,除去已经支付的3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48000元。

被告张*、张**、张**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