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沧县**限公司与天津康**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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