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与王**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已交付部分货款,对剩余款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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