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水市路北煤炭经销处与武邑县**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衡水市路北煤炭经销处申请执行武邑县*民委员会货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1990年11月27日作出的(90)法经北字第81号经济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当时被执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了本案,该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近期几任村委会均不认可该调解书确定的债务,而办理该调解时的村委会主任早已去世,无法核实。另经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造成本案不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本院(90)法经北字第81号经济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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