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北德**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539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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