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有限公司返还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539元,保全费2620元,由原告承担。
。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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