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饰工程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1999)衡桃法经初壹调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央政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0)衡桃执字第561货款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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