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吴**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泰法三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2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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