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泰法三民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吴*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工资收入、债权收入2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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