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科*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洛*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701元,由原告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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