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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向东诉被告石**、石利群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石*,男,汉族,成年。

石*,女,汉族,成年,系石*之妻。

原告谢*东诉被告石*、石利群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东的委托代理人常战峰到庭,被告石*、石利群经法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门款102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石*、石利群没有到庭,没有做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石*和被告石*是夫妻关系,2012年3月26日,原告供给被告石*10200元的门款,并由被告石还强亲自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后多次讨厌无果,特诉至贵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请,合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石利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谢*货款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55元,由被告石*、石利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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