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诉被告王*、邓*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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