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高水州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高水州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