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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徐**与被上诉人高水州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高水州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高水州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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