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华诉被告尤*货款纠纷一案,2014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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