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史*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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