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焦*与被执行人韩*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驿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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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东*与卢广东、翟**、李*货款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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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宋**为返还货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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