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郭*、王*、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省合*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南阳分公司)为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商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商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
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