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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郭**、王**、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省合**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南阳分公司)为货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郭*、王*、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省合*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南阳分公司)为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商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商初字第2044号民事判决;

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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