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革命与被执行人王**、王**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革命与被执行人王*、王*货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执行中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法委、最*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宛龙卧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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