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新乡*用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3年7月4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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