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士红诉淅川**有限公司、王*、余**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淅*有*、王*、余*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淅*有*在淅*县香花镇人民政府的移民建筑款予以保全,并以自己所有的豫RAE077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淅川*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香花镇人民政府的移民建筑款24万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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