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淅*有*、王*、余*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淅*有*在淅*县香花镇人民政府的移民建筑款予以保全,并以自己所有的豫RAE077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淅川*有限公司在淅川县香花镇人民政府的移民建筑款24万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