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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