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显诉被告赵*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显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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