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洛阳铁*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信阳*限公司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2)信中法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信阳*限公司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铁*限公司煤炭运销分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信阳*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已受偿50万元,未受偿4357125.05元,对尚未执行的数额,经权利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信阳*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