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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与被告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诉称:原告在息县经营卷闸门、防盗门期间,被告2008年3月至12月从原告处赊欠货款共计118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因种种理由拒不支付。现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1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欠他钱是事实,给他打的有欠条,大概一万多元,还了3000元。他收到我的两幅转页门,给我打的有收到条,没有付给我钱。还有他当时说我给他介绍卖出去的门,一幅门给我100元。他的门质量有问题,得给修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与被告张*之间有生意上来往,2008年3月18日及2008年12月28日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了门款欠条各一张,合计11800元。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及交付了二幅转页门,但被告一直未予清偿。原告据此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的货款11800元。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的身份证明;2、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两张。被告举证有:原告给被告出具的收到两幅门的收条一张。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被告张*从原告郑*处购置门,并给原告出具有欠条两张,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门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曾还款3000元,且原告也认可给被告出具有收到两幅门的收到条,双方认可了两幅门款为2000元。故上述二笔款项应从货款中扣除。被告辩称原告所卖的门质量有问题,但未举证证明,本院暂无法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欠原告郑*货款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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