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黄*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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