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南阳市**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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