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于2014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郭**、王**、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省合**南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南阳分公司)为货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宋**为返还货款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史**与淯**司货款纠纷一案
原告骆*明诉被告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
张**、张**与张**货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李革命与被执行人王**、王**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秦*有为建筑工程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田*为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郭**、王**、南阳市**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货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