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山县春龙黑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以缺乏诉讼经验、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损害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凤山县春龙黑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906.5元,由原告凤山县春龙黑山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