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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履行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本院(2014)浔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252.4元给徐*、负担案件受理费273元、负担执行费208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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