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与被上诉人余*、原审被告姜*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600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蔡*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蔡*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撤回上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