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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凌**、谢**与黄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黄*、凌*、谢*因与被申请人黄妹、一审被告凌*明、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黄*、凌*、谢*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再审申请人的狗咬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医疗费只有收费收据,没有疾病证明书或门诊病历本予以佐证。因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3年8月26日晚9时许,凌*外出买烟,被申请人尾随其后。经过再审申请人家门口时,再审申请人家饲养的两只狗从家中窜出,咬伤被申请人臀部。原判认定这一事实,主要有证人凌*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凌*是与再审申请人相邻而居的近邻,他清楚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地址。作为养女被邻居家狗咬这一突发事件的目击证人,凌*当即将受害人抱回家中察看、处理伤口,并安排妻子向本村干部报告,然后找再审申请人协商,符合常人所为,证言可信。再审申请人否认被申请人被其家饲养的狗咬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判认定被申请人被狗咬伤用去医疗费713.26元,有其提供的收款收据证实,票据真实,费用符合常理。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凌*、谢*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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