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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7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南川区,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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