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陈*、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39元,实收25元,此款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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