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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丽**责任公司与广**集团(沈阳)餐**餐饮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广*集团(沈阳)餐饮*分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丽*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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