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丽*责任公司诉被告广*集团(沈阳)餐饮*分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辽宁丽*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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