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承德创为光电*公司、第三人王*、内蒙古雅谱光电*公司、吴*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王*与河北冀通**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刘**与石家庄**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河北金丰**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邢**安公司与邢台市**有限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周**、鲁**、蒋*、吕**诉胡**、富裕**有限公司、第三人拜泉县**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上海英迈**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丽**责任公司与广**集团(沈阳)**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丽**责任公司与广**集团(沈阳)餐**餐饮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