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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石家庄**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庄*限公司因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二初字第00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一、裕*法院与本案有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本案依法不宜由裕*法院审理;二、裕*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是错误的,上级法院依法应当撤销该裁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石家*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原审法院与本案有错综复杂的利害关系,不宜行使审判权为理由提出上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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