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辽宁盈*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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