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宇*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商)初字第1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