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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与a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a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民二(商)初字第10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侦总队在致上海*民法院的沪公经函〖2010〗238号《函》中表明撤销经济犯罪案件,将原案退回市高院处理,后高院并未发回重审,故原案仍在市高院,属于二审阶段,现被上诉人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系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虽曾以相同的事由向上海*人民法院起诉过,但上海*人民法院法院的判决最终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所撤销。现被上诉人在并未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前提下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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