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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易有限公司与宁波**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07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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