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安*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捷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