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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有限公司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捷安*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捷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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