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限公司为与被告应群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年11月7日,原告杭州**限公司以“被告应群妹已拆除侵权标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