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许*帏诉被告余**、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9年4月7日,原告许*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均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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