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余**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帏诉被告余**、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9年4月7日,原告许*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均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