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桐庐简爱好**限公司与温州**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简爱好**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吴**、被告桐庐简爱好**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温州**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温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温州**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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