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明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2月4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中止该案的审理。现原告于200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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