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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天**造有限公司与戴**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曲***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8年3月20日,原告曲***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阜天*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曲***造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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