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云*限公司与被告钱*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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