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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业公司与被告高海潮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工业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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