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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限公司与宁波云**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宁波海**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驰名商标权的行为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转让注册了第297017号“云环牌中英文及图”组合商标、注册了第3770675号“云环牌英文及图”组合商标,该两件商标现在法定有效保护期内。第297017号“云环牌中英文及图”组合商标,于2004年1月被浙江*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在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覃章怀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被该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产品在加拿大等国家获得安全质量认证,具有较高的国际声誉。2006年8月,加*准协会(CSA)调查发现,由加拿大安大略省Concord市的EncoreSalesLimited进口的电线延长线,未能遵守加拿大电器规定的两项标准,即SAN/CSA-C22.2第21号及第49号标准;该延长线插头附近的标签上印有“NingboYunhuan”名称;EncoreSalesLimited曾汇报把一个载有大概101450根电线延长线的货柜箱退运中国供应商即本案被告。2006年12月13日,宁*关根据原告提交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扣留了被告向海关申报进口的2000箱共10万根“云环牌”延长线,该延长线上标注有“云环牌英文及图”商标,与原告第297017号“云环牌中英文及图”组合商标相近似,与第3770675号“云环牌英文及图”组合商标相同。原告为本案纠纷支付工商查档费250元及律师案件代理费5万元。另查明,2006年2月6日被告与宁波保税区亿斯*限公司签订《联合出口合同》一份,明确了宁波保税区亿斯*限公司有负责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等责任,涉案货物由建德*有限公司报检,由被告出口。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海*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宁波云*限公司第297017号、第3770675号“云环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于本调解书签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宁波海*限公司应将从加拿大退运的101450根“云环牌”延长线交给原告宁波云*限公司销毁处理;

三、被告宁*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签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云*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四、如果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二、三项义务,那么原告有权按起诉时诉讼标的额申请强制执行;

五、本案纠纷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3元减半收取5256.50元,财产保全费1722元,合计6978.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法院,不作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三项时径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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