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海曙**销售中心与奉化市爱伊美**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公司与被告宁波*品销售中心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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