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长*限公司于200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10元,减半收取510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610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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