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任公司与被告温州*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蓝*任公司于200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蓝*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蓝*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两项共计2455元,由原告温*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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